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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下)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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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生院校根据本校章程规定的录取


规则择优录取。高职单招拟录取考生名单要在院校网站首页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将拟录取名单于41312: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考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


  在校期间参加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完成高考报名手续后可向相关的高职院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职单招考试。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高等职业学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高考平台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所有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应参加高职单招报名,须在3月底前向学校提交《四川省2018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见附件2。在正式办理免试录取手续前,申请考生应正常参加报考院校的高职单招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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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


  高职单招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关于“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要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本校制定的单独招生方案、报名考生资格合格名单、考试成绩、各专业录取分数线、拟录取考生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高职单招工作的指导。各类中学应积极支持和鼓励考生报考,不得干涉和误导考生选报学校,严禁为高校组织生源和参与不正当竞争。各高职单招院校应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行为,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或补习班,严禁买卖生源、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严禁进行虚假宣传。对在单招工作中发生违规组织生源、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视其情况削减院校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单独招生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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